刘凤彬律师亲办案例
游客参加旅行社自费项目活动中受伤旅行社该不该承担责任
来源:刘凤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07
浏览量:1151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19日郑州市上街区某药店31人参加了华中旅行社组织的尧山漂流(6月20日至6月21)二日游;旅游费用310元。
2013年6月21日上午活动结束,在下山过程中药店团员君某在擅自参加景区的自费滑道活动中受伤,该滑道活动不在旅行社的行程安排项目内,是游客参加的自费项目。君某受伤后,被景区和滑道的工作人员送往当地医院诊治并支付了医疗费。诊断结果为:1.左腓骨远端骨折合并下胫腓分离;2.左后踝骨折。3、左踝关节脱位;4、左踝三角韧带断裂。住院共计35天。
原告君某诉讼请求为: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保险费90000元。
二.郑州华中旅行社支付经济损失115708.74。由于第二被告基于旅游合同关系,未能对原告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限度的保障义务,对原告在景区旅游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刘凤彬律师接受了华中旅行社的委托,代理本案。
被告刘凤彬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1.原告当庭明确依照违约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但始终没有明确被告的违约行为具体是什么,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依照双方的旅游合同第九条第3项规定,旅游者应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原告不听从导游要求游客随团统一旅游的规定,擅自参加行程单之外的自费滑道项目,反倒是原告违反了合同约定。
2.原告的损害是第三人侵害造成的,被告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举证的视频录音证据和证人导游的证言均证明原告是在坐滑道过程中被第三人撞到受伤的,两份证据相互印证,能够确认原告是受到第三者的直接侵权遭受损害。《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第十八条第1项规定: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因此,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是依照双方之间的旅游合同约定,华中旅行社对原告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参加的自费滑道项目超出了被告安排的行程项目,滑道经营者不是旅游辅助人,也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3.被告对原告参加自费滑道项目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导游出庭证明,在行程开始后对全团游客口头告知了行程中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因为滑道项目不是被告推荐或者安排的旅游项目,因此对滑道项目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被告不负有风险提示告知的义务,原告参见自费滑道项目,被告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滑道中受到损害,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者违约行为。
被告在行程中对游客已经尽到有关行程项目的安全风险提示告知义务,滑道项目不是旅行社的安排的旅游项目,旅行社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或者过错,对原告的损失依法也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原告在滑道项目中受到损害自身存在着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凭借一般的生活经验和知识,在滑道上滑下来后,应立即离开滑道,以防被后面的人撞到受伤,原告没有做到,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上民初字487号。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郑民二终字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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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凤彬
  • 执业律所:
    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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